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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实际负担有多重:法律责任、报告义务与风险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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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的实际负担有多重:法律责任、报告义务与风险全解析

监理人的实际负担有多重:法律责任、报告义务与风险全解析

2026/08/12

当亲属或熟人请求您担任监理人时,很多人会担心实际上究竟要承担多重的负担。监理人负有法律上的职责,若怠于履行,还可能面临制裁。本文将依据入管法的规定,梳理监理人所承担的具体职责及其实际负担,供考虑是否接受这一角色的读者参考。

核心要点

  • 监理人负有掌握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报告请求三项职责。
  • 出现逃亡、违反条件等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报告。
  • 违反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 监理人所获报酬没有法律上限,可基于双方合意收取。

监理人负有哪些法律职责

监理人的职责大致可归纳为四项。第一,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第二,回应其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第三,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第四,在出现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未经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自身联系方式变更、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以内报告。这些职责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中均通用,形成了日常守护与紧急报告并重的双重结构。

怠于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若违反报告义务,监理人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被监理者逃亡这一事实本身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但监理人在知悉逃亡之日起7日以内仍负有报告义务。此外,违反报告义务也是主任审查官撤销监理人资格的事由之一。一旦被认定继续担任监理人任务不适当,其资格可能被撤销;若无法找到新的监理人,监理措施决定本身也将被强制撤销,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

监理人可以获得报酬吗

法律上并未对监理人从被监理者或其亲属处获得报酬设置限制,双方可基于合意收取报酬。不过,过度的金钱要求可能成为撤销监理人资格的事由。根据监理措施的运用统计,九成以上的监理人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其中不少人是无偿或仅收取实际支出的方式承担该角色。实际负担因个案及与被监理者的关系而有很大差异,建议在接受之前先确认具体的生活状况。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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