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监理措施制度暗藏的结构性问题
2026/08/12
担任监理人,意味着要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在其出现违反条件等情形时向主任审查官报告。许多人一方面希望能帮助自己的家人或朋友,另一方面又担心一旦报告,就会将对方置于被收容的风险之中。本文将结合律师协会指出的问题,梳理监理措施制度本身所暗含的利益冲突结构。
核心要点
- 监理人负有掌握生活状况、指导监督等四项职责,特定事由须在7日以内报告。
- 若怠于报告,可能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监理人无法回避该报告义务。
- 被监理者原则上无法获得生活保护等公共援助,可能被迫为生存而违反条件。
- 关东律师协会联合会以此结构性利益冲突为由之一,要求废除监理措施制度。
监理人负有哪些报告义务
监理人除了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这三项日常职责外,在出现特定事由时,还须在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报告。报告事由包括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未经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等。违反该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监理人本应是守护被监理者的存在,法律上却同时被赋予向行政机关报告的义务,这种双重身份正是利益冲突的起点。
利益冲突因何产生
关东律师协会联合会指出,监理人负有报告被监理者违反条件情况的法律义务,而被监理者原则上无法获得生活保护,通常也不被给予健康保险,因此往往被迫为了生存而违反条件。若监理人如实报告,被监理者将面临被收容或监理措施决定被撤销等风险;若不报告,监理人自身则可能被追究义务违反的责任。本应基于信赖关系支持被监理者的立场,与举报者的角色发生冲突,这正是制度结构本身所固有的利益冲突。
律师担任监理人时特有的问题
律师担任监理人时,还会面临特有的紧张关系。律师对委托人负有保密义务,但作为监理人又负有报告义务,两者可能发生冲突。若选择举报,可能被指违反保密义务;若不举报,则可能被追究违反入管法报告义务的责任。关东律师协会联合会指出,这种状况可能使律师的职务陷入危机。是否接受监理人一职,应在充分理解这一结构后再作判断。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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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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