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书士担任监理人:与律师角色的差异及实务要点
2026/08/12
如果您正委托行政书士办理入管相关手续,并考虑请其担任"监理人",或者您作为行政书士收到了当事人这样的请求,本文正是为您而写。在监理措施制度中,行政书士被明确列为监理人的适格者之一。不过,行政书士担任监理人时的角色与注意事项,与律师存在一定差异。本文将梳理行政书士担任监理人时的实务要点。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的适格者名单中明确包括行政书士这一身份。
- 监理人须承担掌握生活状况、履行申报等四项责务。
- 行政书士不享有律师那样的法律保密特权。
- 违反申报或报告义务,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处分。
行政书士是否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措施制度中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知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行政书士被明确列为其中之一。行政书士常因协助制作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文件等,而较为了解被监理者的情况,这种关联也可能成为选定监理人时的考量因素。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责务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但行政书士通常不属于这些情形。申请选定时须提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等文件。
行政书士担任监理人时的角色
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务:掌握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于七日内申报。行政书士常通过协助办理监理措施决定申请、有偿活动许可申请、指定住居变更许可申请等手续性事务而支持被监理者,期待其能够发挥这方面的专业性,履行咨询、援助的责务。另一方面,与律师不同,行政书士就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不享有法律上的保密特权,这一点须予留意。
行政书士担任监理人时应留意的事项
申报事由包括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等,一旦知悉属于上述事由的事实,须于七日内申报。若违反申报或报告义务,可能面临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处分。监理人的报酬没有法定限制,可依协议领取,但过度要求可能成为撤销资格的事由。若希望辞任,须事先向主任审查官申报,并负有三十日前申报的努力义务。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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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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