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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团体担任监理人:角色定位与利益冲突的结构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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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团体担任监理人:角色定位与利益冲突的结构性课题

支援团体担任监理人:角色定位与利益冲突的结构性课题

2026/08/12

如果您所在的支援团体,或您个人一直在支持的外国人被收容,并被请求担任"监理人",想必您正感到犹豫。监理措施制度的适格者名单中明确包括支援者,但在实际运用中,绝大多数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知人担任,支援团体承担这一角色的比例相对有限。本文将梳理支援团体担任监理人时的角色定位与面临的课题。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的适格者名单中明确包括支援者这一身份。
  • 监理人中九成以上由亲属或知人担任,支援者所占比例有限。
  • 监理人须承担掌握生活状况、协助咨询等四项责务。
  • 支援与申报义务并存,构成一项结构性课题。

支援团体是否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措施制度中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知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支援者被明确列为其中之一。不过,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资料,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知人担任,支援团体或支援者担任监理人的比例相对有限。即便是支援团体的相关人员,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责务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同样不能担任监理人。

支援团体担任监理人时的角色与责务

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务: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于七日内申报。支援团体通常在日常生活咨询与援助方面积累了较多经验,在履行咨询、援助这一责务上具有一定优势。但另一方面,申报义务有时意味着须就可能对受支援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进行申报,这会带来艰难的判断。

支援与监督并存所形成的结构性课题

关东律师会联合会指出,监理人负有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况的法律义务,而被监理者原则上无法领取生活保护,通常也无法获得健康保险,因而容易陷入为求生存而不得不违反条件的结构性困境。当日常从事支援活动的团体同时兼任监理人时,这一利益冲突的问题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该联合会已发表声明,呼吁废除监理措施制度并善用假释放(仮放免)制度。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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