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担任监理人:住居指定与监督责任交叠时的实务问题
2026/08/12
如果您作为房东,因入住的外国房客被收容而被请求担任"监理人",想必您正感到困惑。监理措施制度的适格者名单中并未单独列出房东或不动产业主这一身份,但由于制度设有"指定住居"这一条件,房东的角色与该制度存在密切关联。本文将为考虑担任监理人的房东梳理相关实务要点。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的欠格事由仅限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及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三类。
- 监理措施设有指定住居这一条件,与房东身份存在关联。
- 监理人须承担掌握生活状况、协助咨询等四项责务。
- 房租这一金钱关系与监理关系重叠时须特别留意。
房东、不动产业主是否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措施制度中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知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并非穷尽式列举。另一方面,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情形仅限于三类: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责务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房东或不动产业主这一身份本身并未被明确列为欠格事由,法律上并不当然被排除,但实际能否获得选定,仍须视个案而定。
指定住居条件与房东身份的关系
监理措施的条件之一是指定住居,被监理者的行动范围原则上也限于指定住居所在的都道府县区域内。若房东本身即为被监理者提供住居,该住居便有可能成为指定住居,这使得监理人掌握生活状况的责务,与房东日常掌握房屋使用情况的立场,在实务上产生一定重叠。不过,若需变更指定住居,须由被监理者与监理人联名提出许可申请。
房租关系与监理关系重叠时的留意事项
若房东同时担任监理人,房租支付这一金钱关系便会与监理人的监督、援助关系同时存在。监理人资格被撤销的事由之一,是对被监理者提出不当过高要求等被认定为难以继续履行任务的情形,房租相关的往来也可能影响这一判断,须予以留意。监理人的报酬没有法定限制,可依协议领取,但建议将其与房租性质加以区分,理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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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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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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