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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雇主可否担任监理人?在留状态与雇用关系交织下的实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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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雇主可否担任监理人?在留状态与雇用关系交织下的实务考量

现雇主可否担任监理人?在留状态与雇用关系交织下的实务考量

2026/08/12

如果您目前雇用的外籍员工被收容,而您正在考虑"自己是否能够担任监理人",本文正是为您而写。在监理措施制度的适格者名单中,明确列出的是"原雇主",而对于雇用关系仍在持续的现雇主,公开资料中并未给出明确定位。本文将梳理判断现雇主能否担任监理人时应考虑的角度。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的欠格事由仅限于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及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三类。
  • 现雇主并未被明确列为不能担任监理人的对象。
  • 主任审查官会综合个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相当不予收容。
  • 雇用关系与监理人责务重叠时,建议事先向相关机关确认。

现雇主是否也可能成为监理人的候选

监理措施制度中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知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这一列举使用"等"字,并非穷尽式列举。另一方面,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情形仅限于三类: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责务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现雇主这一身份本身并未被明确列为欠格事由,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当然被排除,但实际能否获得选定,仍须视个案而定。

现有雇用关系与监理人责务重叠时的留意事项

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务: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于七日内申报。申报事由包括无许可就劳或经营事业、违反条件等情形。若现雇主同时担任监理人,雇主身份与监理人的监督、申报身份便会产生重叠,如何掌握被监理者的就劳状况并妥善履行申报义务,需要在实务上加以厘清。

雇主考虑担任监理人前应确认的事项

主任审查官会综合考量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收容所造成的不利益程度等个案情况,判断是否相当不予收容。现有雇用关系将如何影响这一判断,公开的基准中并未明确说明。因此,现雇主能否担任监理人,建议就个案直接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同时,也须一并厘清与就劳许可申请中工作单位指定之间的关系。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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