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雇主担任监理人:与就劳许可申请的关联及实务要点
2026/08/12
如果您曾经雇用过的外国员工被收容,并被请求担任"监理人",想必您正感到困惑。在监理措施制度中,原雇主是监理人适格者中明确列出的身份之一。即便雇用关系已经结束,原雇主仍可作为支持被监理者的重要角色继续发挥作用,但这一点鲜为人知。本文将为准备担任监理人的原雇主梳理相关实务要点。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的适格者中明确包括原雇主这一身份。
- 若处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阶段,可考虑与就劳许可申请相衔接。
- 监理人须承担掌握生活状况、协助咨询等四项责务。
- 雇用关系终止是监理人须申报的法定事由之一。
原雇主为何可以担任监理人
在监理措施制度中,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较广,包括亲属、知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原雇主是其中明确列出的身份之一。曾经的雇用关系使原雇主较为了解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与为人,这在主任审查官判断是否相当不予收容时,可能成为考量因素之一。不过,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责务者,以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申请选定时须提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等文件。
原雇主担任监理人时可考虑的事项
若处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阶段,被监理者仅在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况下,经许可方可从事有偿活动。此时,工作单位须依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指定,因此原雇主可考虑重新签订雇佣合同,成为就劳许可申请中的工作单位。但须注意,个体经营不属于适用范围,从事违反法令的活动、风俗营业,或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均被视为不适当。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则原则上不再允许就劳。
原雇主担任监理人须承担的责务与注意事项
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务:掌握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以及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于七日内申报。申报事由包括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也包括亲属关系或雇用关系的终止。以原雇主身份担任监理人时,雇用关系已经终止这一前提,也须纳入对该项申报事由的理解之中。监理人的报酬没有法定限制,可依协议领取,但过度要求可能成为撤销资格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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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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