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辞去监理人怎么办?30日前届出的努力义务说明
2026/08/12
在持续担任监理人、支持被监理者的过程中,也可能因身体状况或生活环境的变化,而感到「无法再继续下去」。监理人同样可以选择辞任,但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本文将解说监理人考虑辞任时应了解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核心要点
- 辞去监理人,须事先向主任审查官提出届出。
- 辞任的届出,应在30日前提出,属于努力义务。
- 辞任后,需要选定新的监理人。
- 若不存在新的监理人,将构成监理措施决定的必要性取消事由。
监理人如何辞任
辞去监理人须事先向主任审查官提出届出。由于监理人被课以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应对咨询等以持续关系为前提的职责,制度上并不预设可以单方面中断这一关系。通过事先届出的程序,既顾及被监理者身份状态的稳定,也为监理人自身的情况提供了一定的应对空间。
「30日前」这一期限的定位
就辞任届出而言,应在30日前提出,被定位为努力义务,并非法律上强制要求的义务,但其宗旨在于为被监理者确保新监理人留出时间上的余裕。监理人的辞任直接关系到被监理者生活的根基,因此宜尽可能提早并留有余裕地提出届出。
了解辞任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监理人一旦辞任,被监理者即需要重新选定新的监理人。若长期不存在可成为新监理人之人,可能构成监理措施决定本身的必要性取消事由。一旦监理措施被取消,被监理者在社会内生活的根基便可能随之丧失。考虑辞任监理人时,应充分理解这些影响,并尽可能提前与被监理者及相关人员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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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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