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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逃亡,监理人要负责任吗?制度困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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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理者逃亡,监理人要负责任吗?制度困境解析

被监理者逃亡,监理人要负责任吗?制度困境解析

2026/08/12

考虑是否接受监理人角色时,很多人最担心的莫过于「万一被监理者逃跑了,自己会不会因此受到处罚」。这种担忧并非毫无根据——从制度设计来看,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确实存在类似利益相冲突的紧张关系。本文将就被监理者逃亡与监理人责任之间的关系,作出准确梳理。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逃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
  • 监理人须自知悉逃亡之日起7日内提出届出。
  • 违反该届出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
  • 监理人若切实履行报告义务,可能破坏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赖关系,这一结构性问题已受到指摘。

逃亡本身并非监理人的处罚事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被监理者逃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直接受到处罚。监理人并不处于对被监理者人身进行物理拘束的立场,其被期待的,仅是通过掌握生活状况、指导监督、应对咨询等方式,努力防止逃亡的发生。因此,即便监理人已尽力履职,被监理者仍然逃亡,也不会仅因这一结果就使其承担刑事责任或过料。

监理人真正被要求的是履行届出义务

不过,监理人须自知悉被监理者逃亡之日起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提出届出,怠于履行这一届出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也就是说,对监理人而言真正可能成为责任问题的,并非逃亡这一事实本身,而是明知逃亡却怠于届出这一不作为。准确理解这一区别,有助于避免对监理人角色产生过度的恐惧。

在报告义务与信赖关系之间摇摆的立场

另一方面,该制度也被指出存在结构性的困难。监理人一旦得知被监理者逃亡或违反条件,即负有届出义务,但被监理者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享有健康保险,为了生存有时不得不违反条件。若监理人依义务如实报告,被监理者将直接面临被收容、被逮捕的风险,双方的信赖关系也可能因此破裂。关东弁护士会联合会已将这种利益相冲突的结构指出为制度层面的问题。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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