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违反届出义务将面临什么?10万日元过料详解
2026/08/12
「如果忘记届出了,会怎样?」——在日常担任监理人、与被监理者持续接触的过程中,或许有人会对届出义务的分量感到不安。入管法规定,监理人违反届出、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本文将梳理构成过料对象的行为,以及过料与刑罚之间的区别。
核心要点
- 监理人违反届出、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
- 过料并非刑罚,而属于行政上的秩序罚。
- 被监理者本身的逃亡,并非对监理人的处罚事由。
- 构成过料对象的,终究是监理人自身对届出、报告义务的违反。
哪些行为会成为过料的对象
监理人若违反其所负的届出义务或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具体而言,包括明知发生一定事由却未在7日内提出届出,或未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要求等情形。这些规定的前提是,监理措施制度以行政机关能够适当掌握状况为基础,因此需要机制来保障监理人所负职责的实效性。
过料与刑罚有何不同
过料不同于拘禁刑、罚金等刑罚,而是为维持行政秩序所科处的制裁,其程序也与刑事程序有别。就监理措施相关的罚则而言,被监理者本人违反条件而逃亡等情形设有拘禁刑或罚金的规定,而监理人违反届出、报告义务,则另设过料这一制裁。准确理解两者性质上的差异,对于正确把握监理人责任的分量十分重要。
被监理者的逃亡与监理人的责任是两回事
构成过料对象的,终究是监理人自身怠于履行届出或报告义务的情形。被监理者逃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当然使监理人成为过料的对象,真正成为问题的,是监理人明知逃亡却未在期限内提出届出等自身的不作为。若混淆这一区别,可能对监理人的责任产生过度沉重的误解,因此有必要准确理解。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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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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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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