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的届出义务——「7日以内」期限的分量
2026/08/12
开始担任监理人后,有时会突然遇到「这件事是否需要提出届出」的困惑时刻。入管法规定,发生一定事由时,监理人须在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提出届出。在如此短暂的期限内应当做些什么,很多人并不十分清楚。本文将具体解说监理人的届出义务,包括其对象事由与期限的意义。
核心要点
- 监理人须自知悉一定事由之日起7日内提出届出。
- 届出事由包括被监理者逃亡、违反条件、无许可就业、死亡等。
- 监理人本人联系方式的变更、亲属或雇佣关系的终止,也属于届出事由。
- 违反届出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
为何设定「7日以内」这一期限
届出义务之所以设定7日以内的期限,是因为监理措施本质上是在不予收容的前提下允许被监理者在社会内生活的制度,一旦发生逃亡或违反条件等情形,就需要有让行政机关能够迅速掌握状况的机制。监理人因与被监理者日常接触,往往比行政机关更早察觉异常。7日绝非一段很长的时间,制度的用意正在于要求监理人自知悉事由之时起迅速作出应对。
哪些事由属于届出对象
届出义务的对象事由,在发付前与发付后之间存在较多共通之处,包括被监理者逃亡、灭失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业或经营事业、被监理者未提出届出或提出虚假届出、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本人联系方式变更、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这些事由均涉及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或监理关系本身,若监理人明知却未予届出,日后可能被认定为义务违反。
怠于届出会带来怎样的不利后果
违反届出义务,监理人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不过,这终究是针对监理人自身义务违反的制裁,被监理者本身的逃亡并不会因此直接使监理人受到处罚。尽管如此,日常生活中「这是否需要届出」的犹豫场面并不少见,遇到难以判断的情况时,建议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进行确认。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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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曾取得正面认定行政机关措施具有处分性的高等法院判决(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在司法场域挑战行政判断,是本所反复积累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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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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