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监理人后需履行哪些义务?四项职责全面解析
2026/08/12
一旦承诺担任监理人,具体需要履行怎样的义务?「是否只是提供些生活上的照应即可」「是否需要向入管报告些什么」——许多人心中都存有这样的疑问。监理人被要求同时承担支持被监理者与向行政机关提供一定信息这两方面的角色。本文将具体梳理监理人所被课以的义务内容。
核心要点
- 监理人被课以掌握生活状况并指导监督、应对咨询并给予援助、配合报告请求、履行届出这四项职责。
- 发生一定事由时,须在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提出届出。
- 违反届出、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
- 被监理者本身的逃亡,并不会因此直接使监理人受到处罚。
监理人被课以哪四项职责
入管法就监理人的职责大致规定了四项:其一,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必要时进行指导监督;其二,应被监理者的咨询,努力给予援助;其三,应主任审查官的要求配合报告;其四,在发生逃亡、违反条件等一定事由时,于期限内提出届出。这四项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中均属共通的基本框架,监理人既是被监理者生活的陪伴者,也是支撑制度合理运作的一环。
届出义务在什么情况下发生
产生届出义务的事由,在发付前与发付后之间存在细微差异,但共通的情形包括:被监理者逃亡、无许可就业或经营事业、违反条件、未提出届出或提出虚假届出、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本人联系方式变更、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得知上述事由后,须在7日内向主任审查官提出届出。正因监理人在日常生活中与被监理者接触,才能察觉诸多情况,这项届出义务因此被视为保障制度实效性的重要机制。
怠于履行义务将会怎样
监理人若违反届出或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不过,被监理者本身的逃亡,并不会因此直接使监理人受到处罚,真正成为问题的,是监理人明知逃亡等事由却未在期限内履行届出这类自身的义务违反。准确理解这一区别,对于判断是否接受监理人角色而言不可或缺。应在把握义务性质与界限的基础上,思考如何与被监理者建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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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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