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担任监理人?资格条件与不得担任情形详解
2026/08/12
「我能否担任监理人?」「想请配偶担任监理人,是否有资格限制?」——当家人被收容、开始考虑监理措施时,监理人的资格条件往往是最先浮现的疑问。法律上,监理人的适格范围相当广泛,但也存在被明确排除在外的情形。本文将依据入管法的规定,具体说明谁能担任监理人、谁不能担任。
核心要点
- 亲属、知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均可能成为监理人。
- 未成年者不能担任监理人。
- 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不能担任监理人。
- 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哪些人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的适格者范围在法律上相当广泛。被监理者的亲属、知人自不待言,原雇主、平日提供支援的支援者,乃至律师、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均可以成为监理人。这是因为监理人并非单纯的身元保证人,而是被要求持续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应对咨询等,需要与被监理者建立持续关系的角色,因此制度上容许具有不同背景的人选。据统计,实际选定的监理人中九成以上为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知人,其余则由原雇主、律师、行政书士、支援者等担任。
哪些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另一方面,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不能担任监理人的情形。其一是未成年者,被认为尚不适合承担此类责任性角色。其二是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适当履行监理人职责者。其三是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由于其自身也可能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让其监理他人在制度上并不被预设。凡属上述任一情形,即便与被监理者关系再深,也无法被选定为监理人。
具备资格并不等于必然被选定
不属于欠格事由,仅仅是一个起点。最终的选定权限在于主任审查官,需综合考虑逃亡、灭失证据之虞的程度、收容所带来不利益的程度等各种情事后作出判断。因此,即便满足资格要件,若被认为难以期待其发挥适当的监督作用,也可能无法获得选定。有意担任监理人者,应确认自身是否属于欠格事由,并认真准备申请所需的各项材料。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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