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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是做什么的?监理措施下的职责与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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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是做什么的?监理措施下的职责与法律地位

监理人是做什么的?监理措施下的职责与法律地位

2026/08/12

家人或朋友被入国管理局收容后,突然被问到「能否担任监理人」,很多人对此感到困惑不解。监理人是根据令和5年(2023年)修订的入管法所引入的监理措施制度中的核心角色,究竟需要承担怎样的职责,又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本文将结合条文结构,梳理监理人制度的基本框架,帮助您在决定是否接受这一角色之前,先了解制度的整体面貌。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理下,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
  • 该制度分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与发付后(第52条之2以下)两类。
  •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亲属、知人、原雇主、律师等均可能成为对象。
  • 监理人被课以掌握生活状况、协助报告等四项职责。

监理措施究竟是怎样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指在监理人的监理之下,一方面防止逃亡等情形,一方面允许被监理者在社会内生活,从而不予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措施。该制度由令和5年修订入管法引入,于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分为两种类型: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适用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以及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适用的监理措施(同法第52条之2以下)。两者的要件与效果均不相同,因此理解当前处于哪一阶段,是把握整个制度的出发点。监理人正是支撑这一制度的核心角色。

监理人是如何被选定的

监理人并非由被监理者本人自行指定,而是最终由主任审查官选定。适格者范围相当广泛,亲属、知人自不待言,原雇主、支援者,乃至律师、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也可以成为监理人。不过,并非任何人都能获得选定,存在一定的欠格事由。这一点将在另文详述,此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能否选定监理人,是监理措施决定申请中的一项要件。

监理人被课以怎样的职责

监理人主要被课以四项职责:其一,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其二,应被监理者的咨询并努力给予援助;其三,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其四,在发生逃亡、违反条件等一定事由时,于期限内向主任审查官提出届出。这些职责并非单纯的形式性立场,而是兼具支持被监理者社会内生活与向入管当局提供信息的双重性质,这种双重性也正是监理人角色特有难处的根源。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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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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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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