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技能实习生的监理措施:监理人职责与利益冲突要点
2026/08/12
一些以技能实习生身份来日的印尼籍人士,会因与实习单位发生纠纷等原因被纳入退去强制程序,进而考虑申请监理措施。监理人有时会由原实习实施单位担任,但在这种情况下,也须关注制度层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本文将梳理曾从事技能实习的人士在监理措施中应注意的要点。
核心要点
- 原雇主也可担任监理人,原实习实施单位可作为候选对象。
- 监理人在发生一定事由时须于7日内提出届出。
- 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指出,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 在监理措施下从事无许可就劳,可能面临拘禁刑或罚金处罚。
由原实习实施单位担任监理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广泛人员均可担任。对经历技能实习后成为监理措施对象的人士而言,此前提供照顾的实习实施单位相关人员在制度上也可担任监理人。不过,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的职责,以及在发生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等一定事由时须于7日内提出届出的义务。与原实习实施单位保持良好关系固然重要,但正确理解相关职责内容后再担任监理人,对避免日后纠纷十分关键。
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存在哪些被指出的问题
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指出,监理人负有报告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况的法律义务,而被监理者由于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被给予健康保险,有时不得不为求生存而违反条件,一旦报告则将直接面临被收容、被逮捕的风险,这构成一种利益冲突问题。曾为技能实习生者也可能因生活困顿而陷入无许可就劳的境地,此时若监理人为原实习实施单位相关人员,将在报告义务与此前建立的信赖关系之间面临艰难抉择。这一制度结构性问题,是在考虑委托何人担任监理人时应充分理解的要点。
如何避免陷入无许可就劳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仅限于被认为是维持生计所必需且相当的情形下,经许可方可从事有偿活动。无论发付前后,无许可就劳均可能面临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处罚,同时也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取消事由。从技能实习转换阶段中,不少人对生活费感到不安,但为避免无许可就劳的风险,若希望就劳,务必事先确认许可申请手续,并向监理人及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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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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