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斯里兰卡与孟加拉国籍人士监理措施须知:制度框架与权利保障要点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斯里兰卡与孟加拉国籍人士监理措施须知:制度框架与权利保障要点

斯里兰卡与孟加拉国籍人士监理措施须知:制度框架与权利保障要点

2026/08/12

一些来自斯里兰卡或孟加拉国、因在留资格问题而被收容的人士,或其家属,会就监理措施向我们咨询。监理措施是不分国籍统一适用的制度,但围绕收容必要性的讨论以及对该制度的批评意见同样存在。本文将说明监理措施的基本框架,并一并介绍相关运用上的争议点。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在防止逃亡等的同时,不收容而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
  • 收容必要性每3个月复核一次,128件复核报告中有10件被命令决定监理措施。
  • 出头申告是不法滞留者主动向机关申告的做法,与监理措施属不同制度。
  • 律师会指出,收容必要性缺乏司法审查等问题受到批评。

若不希望被收容,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须能够选定监理人,并且主任审查官须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况,认为不予收容为相当。发付后的监理措施,除上述要件外,还须认为在具备送还可能之前不予收容为相当。入管法第39条第1项及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据此有力观点主张也应承认不收容的裁量权。基于这一讨论,制度设有每3个月复核一次收容必要性的规定,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在该复核相关的128件报告中,有10件被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

关于收容存在哪些批评意见

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指出,收容必要性未被明确规定为要件、收容决定缺乏司法审查、退令收容无期限上限等问题在修法后仍未得到纠正,认为未能回应自由权公约委员会及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相关建议。这些批评并非仅针对特定国籍人士,而是针对整个收容制度,但来自斯里兰卡及孟加拉国的人士同样会就收容期限过长、前景难以预料等问题前来咨询。准确理解制度的局限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监理措施、在留特别许可等选项,十分重要。

除监理措施外还有哪些可利用的制度

存在一种由处于不法滞留状态者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的做法,称为出头申告,作为区别于监理措施的另一框架予以介绍。此外,对于满足一定要件的不法残留者,还设有无需收容即可令其出国的出国命令制度。本人情况适用于哪一制度须依个别情况而定,建议就是否收容及在留资格前景等问题,尽早咨询律师。

关于本所

若您对本文所述问题存有具体疑虑,欢迎与本所联系。本所一贯将外国人的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视为一体加以处理。

在属于裁判员裁判对象的重大毒品案件中,本所细致梳理侦查环节的问题所在,取得了无罪判决。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