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人士申请监理措施实务:语言沟通、材料准备与领事关系要点解析
2026/08/12
不少中国籍人士的家属,在亲人被收容后,因不熟悉日语手续而感到不知所措。监理措施是一项无需收容、可在社会内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但申请材料的制作与同主任审查官的沟通均以日语进行,且材料只能到窗口提交。本文将结合监理措施的基本框架,梳理中国籍人士在实务中尤其需要注意的要点。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分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入管法第44条の2以下)与发付后(第52条の2以下)两种类型。
- 申请材料必须到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
- 监理人不得由未成年人、无法履行职责者及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
- 保证金仅在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时,根据个别情况确定。
监理措施的申请由谁、向哪里提出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提交至收容本人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但若本人未满16岁或因故无法申请,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代为申请。申请材料需附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及资产证明材料、住所证明材料等,且均须携至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对中国籍人士而言,身份证明文件的准备有时较为耗时,建议尽早着手。是否认为无需收容,由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的可能性程度以及收容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况后个别判断。
谁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可由亲属、朋友、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广泛人员担任,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但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以及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得担任监理人。在中国籍社群中,常有人希望委托身边的朋友担任监理人,但需注意该人本身是否具备在留资格是重要条件。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职责: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其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要求,以及在发生一定事由时须于7日内提出届出,这些职责不因国籍而有所不同。考虑担任监理人前,应充分理解相关职责的内容。
届出与联络应如何进行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指定的日期,向主任审查官提交届出,内容包括条件遵守情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络情况等,该届出同样不接受邮寄,须本人亲自到场。此外,除持有在留卡的情形外,被监理者须随身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若对以日语制作材料或在窗口办理手续感到不安,建议提前咨询律师,确认所需材料及届出流程,以便手续顺利进行。
关于本所
以下介绍本所曾承办的案件中,与本文主题关联较深的几件。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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