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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期间本人决意回国时应确认的相关程序与制度选项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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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期间本人决意回国时应确认的相关程序与制度选项详细说明

监理措施期间本人决意回国时应确认的相关程序与制度选项详细说明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持续期间,本人有时会下定决心“想要回国”。已发付退去强制令书与尚未发付的情况,所处状况及需要考虑的程序有所不同。此外,对于符合一定要件的人士,法律上还另设有无需收容即可离境的途径。本文将说明在监理措施期间决意回国时,应当了解的制度性要点。

核心要点

  • 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围绕回国的程序及所处状况有所不同。
  • 对于符合一定要件的非法滞留者,设有无需收容即可离境的出国命令制度。
  • 是否符合出国命令制度因个案而异,具体要件须向负责官署确认。
  • 在付诸行动前,建议咨询律师以厘清相关程序。

令书发付前后,围绕回国的状况有何不同

监理措施分为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两种类型,各自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与效果并不相同。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一旦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便当然失效(法第44条之8),因此在考虑回国决意与程序进展的关系时,首先需要确认目前是否已经发付令书,这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点。在发付后的监理措施阶段,由于原则上应尽快离开日本,若本人有回国意愿,应一边向负责官署确认,一边推进相关程序的落实。

是否存在无需收容即可离境的途径

作为退去强制程序以外的另一框架,法律上设有出国命令制度,允许符合一定要件的非法滞留者无需经过收容即可离境。至于该制度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具体要件因个案而异,判断有所不同,详情须向负责案件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处于监理措施下、已决意回国的人士,能否成为该出国命令制度的适用对象,也值得作为选项之一加以考虑。切勿轻率地凭自身判断下结论,而应先准确掌握制度框架后再推进。

决意回国后应做哪些准备

回国的决意本身出自本人意愿,但要实现这一决定,还需结合在留资格及退去强制程序的进展情况,采取相应的程序性应对。在监理措施所附的报告义务及与监理人的联络义务仍然存在期间,切勿无视这些义务而擅自行动。有关回国的具体安排,现实的做法是一边与监理人共享信息,一边通过向负责官署确认、咨询律师来推进。不应仅由本人或家属自行判断,而应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厘清程序,这有助于顺利实现回国。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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