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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期间因故被迫转职时需要办理的许可手续与相关注意事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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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期间因故被迫转职时需要办理的许可手续与相关注意事项详情

监理措施期间因故被迫转职时需要办理的许可手续与相关注意事项详情

2026/08/12

有些一边在监理措施下生活、一边工作的人士,会因工作单位的情况或身体状况等原因而不得不转换工作。监理措施下的就劳,不仅关乎能否工作,其特点在于工作单位本身须经主任审查官指定,因此转职时也需要办理相应手续。此外,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后,就劳方面的处理方式存在很大差异,须先明确自己所处的阶段。本文将说明在考虑转职时应了解的制度框架。

核心要点

  • 令书发付前,仅限于为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形,经许可方可就劳。
  • 工作单位依据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指定,转职须重新获得许可。
  • 令书发付后,由于原则上应尽快离境,因此不被允许就劳。
  • 不允许经营个体工商业,违法活动及风俗营业等被列为不适当的职业。

监理措施下的就劳制度是怎样的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阶段,仅限于为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形,经许可方可从事有偿活动(法第44条之5第1项)。需要注意的是,工作单位并非可由本人自由选择,而是须依据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指定。而且,就劳仅限于与日本境内公私机构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允许从事个体经营。违法活动、风俗营业以及未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的企业等,也被列为不适当的职业类型。至于报酬金额,则参考生活保护的水准,综合资产、收入及监理人预计提供的援助等因素,就个案分别确定上限。

被迫转职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由于工作单位由主任审查官指定,转职时须就新的工作单位重新获得许可。申请时需提交许可申请书,以及明示劳动条件的文书、证明拟就业机构所在地等情况的资料、显示收入与资产的资料、监理人提供援助金额的证明资料等。一旦出现转职需要,应尽快着手准备,切勿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开始在新单位工作。未经许可就劳,属于令书发付前监理措施下的非法就劳等情形,也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决定被撤销的事由。

令书发付后,转职手续本身是否会成为问题

在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阶段,由于原则上应尽快离开日本,就劳本身并不被允许。因此,处于令书发付后阶段的人士考虑转职这一情形,与发付前的前提条件有所不同。自己究竟处于发付前还是发付后的监理措施阶段,将极大地影响就劳的可能性,因此首先应准确确认这一点。此外,持有可就劳在留资格的人士,本来就无需申请有偿活动许可。具体是否符合,建议向负责官署或律师确认为妥。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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