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时应如何应对及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详解内容
2026/08/12
若不慎遗失了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不少人会因不知所措而感到慌张。除持有在留卡者外,被监理者依法负有携带该通知书的义务,长期处于未携带状态本身即可能受到处罚。不过,只要在察觉遗失后妥善应对,便无需过度恐慌。本文将说明通知书携带义务的内容,以及遗失时应采取的基本应对方法。
核心要点
- 除持有在留卡者外,被监理者依法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
- 未携带通知书这一行为本身,法律规定有1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
- 监理人所持有的通知书副本,不负有携带义务。
- 察觉遗失后,应尽快向负责官署确认并听取指示。
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附带哪些义务
除持有在留卡者外,被监理者依法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这一携带义务,是为了对外证明本人身份及监理措施内容而设置的机制,未携带通知书本身即会被视为问题。实际上,法律就未携带这一情形规定了10万日元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可见这并非可以轻视的义务。另一方面,监理人所收到的通知书副本并不负有携带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就通知书而言,被监理者本人与监理人所承担的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遗失通知书后应首先采取什么措施
一旦察觉遗失了通知书,不应置之不理,而应尽快联系负责案件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说明具体情况,这是基本做法。是否可以补发、有无其他证明方式,以及在此期间应如何应对等具体处理方式,因案件及官署的运作方式而异,务必直接向负责官署确认。若凭自行判断拖延处理,可能导致未携带状态持续延长。若已有监理人,也可以与其共享情况,请求其在报告及手续方面提供协助。
被指出未携带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若被指出处于未携带通知书的状态,由于这本身可能成为受处罚的对象,须认真对待。不过,遗失后是否及时向官署报告并妥善应对,这一经过在此后的说明中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若感到不安,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就以往经过应如何说明、此后应采取哪些手续听取专业建议。携带义务看似只是形式上的规定,实则是支撑整个监理措施制度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这一点十分必要。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