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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报告日因故无法本人出席时应如何应对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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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报告日因故无法本人出席时应如何应对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解

监理措施报告日因故无法本人出席时应如何应对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解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生活的被监理者,负有在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由主任审查官指定的日期,亲自到官署报告的义务。然而,身体不适、突发事务等原因,任何人都可能遇到在指定日难以前往窗口的情况。由于报告不接受邮寄、原则上须本人到场,一旦发生此类情况该如何应对,令不少人感到不安。本文将梳理报告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在难以出席时应当考虑的思路。

核心要点

  • 被监理者须在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的指定日期,本人亲自到场报告。
  • 报告不接受邮寄方式,原则上必须本人前往窗口办理。
  • 未作报告或作虚假报告,可能构成裁量性撤销事由之一。
  • 出现难以出席的情况时,应尽早与官署及监理人沟通商议。

报告应报告哪些内容,应如何进行

处于监理措施下的被监理者,须在主任审查官指定的、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的日期,就条件遵守状况、生活状况、与监理人的联络状况等内容进行报告(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依据法第44条之6,发付后依据法第52条之5)。该报告不接受邮寄方式,原则上须本人亲自前往窗口办理。此外,被监理者负有携带监理措施决定通知书的义务(持有在留卡者除外),报告时也需一并留意这一点。定期到场报告是支撑“不予收容而推进程序”这一监理措施本质的重要机制,并不仅仅是形式上的事务手续。

指定日无法出席时应如何处理

因身体不适、家庭事务等不得已的原因,可能出现在指定的报告日难以前往窗口的情况。由于报告不接受邮寄,切勿自行判断推迟提交,或索性放弃报告。基本做法是,在情况发生后应尽快与负责案件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联系,听取指示。由于具体处理方式因个案而异,详细做法需直接向负责官署确认。若已选任监理人,也可以与监理人共享情况,请其协助联络与协调。

未能报告将对监理措施产生怎样的影响

未作报告或作虚假报告,被明确列为监理措施决定的裁量性撤销事由之一(法第44条之4第2项、第52条之4第2项)。存在可能构成裁量性撤销事由的情形,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导致撤销,但若无故多次缺席报告,与逃亡之虞等情节合并评价,也可能被作出不利判断。若确有不得已的事由,应如实说明并留下相应记录,这在此后的判断中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若心存不安,及早咨询律师,就说明方式与后续应对听取专业意见,也是值得考虑的做法。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对于以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毒品案件,本所就持有的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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