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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保证金难以筹措时可以考虑的应对方法与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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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保证金难以筹措时可以考虑的应对方法与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监理措施保证金难以筹措时可以考虑的应对方法与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项

2026/08/12

许多家属在获知监理措施决定后,因被要求缴纳保证金而感到不知所措。保证金并非所有案件都会一律要求,而是在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时,依个案情况决定金额。然而,若在期限内无法筹措到位,将直接关系到本人能否继续维持监理措施下的社会生活。本文将梳理保证金制度的定位,以及在筹措困难时可以考虑的应对思路。

核心要点

  • 保证金仅在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时才会被要求缴纳,金额依个案情况决定。
  • 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所适用的保证金上限范围有所不同。
  • 未在期限内缴纳保证金,属于监理措施决定的必要性撤销事由。
  • 筹措困难时,应尽早与监理人及律师共同商讨应对方式。

保证金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要求,上限是多少

监理措施的条件之一是保证金,但这并非所有案件都会一律课以,而是仅限于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形。金额方面,成年人在不超过300万日元的范围内、未成年人在不超过150万日元的范围内,依个案具体情况决定。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的程度、以及收容将给本人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属于判断是否适用监理措施本身时所考量的事项,这些考量因素与保证金金额的判断之间也存在一定关联性。因此,若对保证金金额存有疑问,首先应向负责案件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其依据与考量方式,这是应对的出发点。

若未能在期限内缴纳,监理措施会如何处理

保证金并非只是暂时寄存的款项,未在期限内缴纳这一事实本身,在法律上被明确规定为监理措施决定的必要性撤销事由(法第44条之4第1项、第52条之4第1项)。必要性撤销事由与逃亡之虞、违反条件等裁量性撤销事由性质不同,主任审查官在这种情形下没有裁量余地,撤销将直接发生。因此,如果眼看期限临近却仍未筹措到足够金额,不应消极等待期限到来,而应尽早向受理申请的官署说明情况并商讨对策。撤销将使本人的身柄状态发生重大变化,不可轻视。

筹措困难时,应向谁、如何咨询

法律规定监理人负有响应被监理者咨询、并努力给予援助的责任。若在筹措保证金上遇到困难,首先应坦诚地与监理人分享实际情况,共同商讨对策。监理人多为亲属或熟人,从贴近生活的立场出发,有时能够提供切合实际的建议与支持。不过,是否构成必要性撤销事由的判断,以及与官署交涉的具体方式,往往涉及专业的法律判断。通过咨询律师,可以事先梳理除保证金以外可考量的情况,以及一旦被撤销后可能面临的后续发展,从而更从容地应对。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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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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