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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亲友担任监理人时:应如何完整说明职责、报酬与相应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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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亲友担任监理人时:应如何完整说明职责、报酬与相应的法律风险

邀请亲友担任监理人时:应如何完整说明职责、报酬与相应的法律风险

2026/08/12

想要请某人担任监理人时,应说明到什么程度、以何种方式说明,是许多人感到困惑的问题。监理人须承担法律上的职责,若怠于履行还可能面临过料处罚,因此对愿意担任的一方而言,这并非一个轻松的决定。本文将梳理邀请他人担任监理人时应事先说明的事项。

核心要点

  • 监理人须履行四项职责,发生一定事由时负有7日内申报的义务。
  • 违反申报及报告义务,可能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处罚。
  • 监理人的报酬没有法律上的限制,可依双方协商领取。
  • 若欲辞任,须事先向主任审查官申报,30日前申报为努力义务。

首先应说明监理人承担哪些职责

监理人须履行四项职责: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发生一定事由时须于7日内申报。申报事由包括逃亡、毁灭证据、违反条件、无许可就劳、被监理者未申报或虚假申报、被监理者死亡、监理人自身联络方式变更、亲属关系或雇佣关系终止等。这些职责均以持续参与被监理者的日常生活为前提,因此需向愿意担任者说明,这与一次性的担保人身份不同,需要持续的关注与投入。

应如何说明相关风险

若违反申报及报告义务,可能面临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处罚。此外,被监理者逃亡本身并不会使监理人受到处罚,但须说明监理人自知悉逃亡之日起7日内负有申报义务。关东弁护士会联合会曾指出,监理人一方面负有申报违反条件等情事的义务,另一方面被监理者却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无法获得健康保险,若如实申报可能损害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赖关系,这构成一种利益冲突的制度性结构。这类制度层面的紧张关系,也应坦诚地向对方说明。

报酬与辞任事宜是否也需说明

监理人的报酬在法律上没有限制,可依双方协商领取。不过,若提出过高要求,可能成为主任审查官取消其选定资格的事由,因此金额设定需谨慎处理。若希望辞任,须事先向主任审查官申报,30日前申报被定为努力义务。在邀请对方担任监理人的阶段,就报酬有无及金额、日后若欲辞任应如何处理等事项一并说明清楚,有助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关于本所

本所长期专注于在司法场域正面挑战行政判断的诉讼。入管案件亦属于这一延长线上的工作。

在属于裁判员裁判对象的重大毒品案件中,本所细致梳理侦查环节的问题所在,取得了无罪判决。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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