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找不到合适的监理人候选人时:现实可行的几种具体应对思路解析
2026/08/12
想要利用监理措施,却身边找不到愿意担任监理人的人选,这样的困扰在本人及家属中并不少见。能否找到监理人,直接决定监理措施能否获批,是程序推进的关键一步。本文将梳理可担任监理人的范围,并整理在候选人难觅时可考虑的几种现实应对方式。
核心要点
- 亲属、知己、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均可担任监理人。
- 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 无新的监理人属于必要性取消事由之一。
- 监理人的最终选定由主任审查官作出。
谁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3、第52条之3由主任审查官选定。适格者范围较广,亲属、知己、原雇主、支援者之外,律师与行政书士同样可以担任监理人。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因精神机能障碍而无法履行职责者、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不能担任监理人。监理人须履行四项职责: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回应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在发生一定事由时须于7日内申报,因此须以能够持续履行这些职责为前提。
身边找不到候选人时该怎么办
若亲属或知己中没有可以依靠的人选,或处于无法请托的状况,可先尝试向支援者或原雇主咨询。若仍找不到,制度上也可委托律师或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担任监理人。监理人的报酬没有限制,可由双方协商后领取,因此在委托专业人士时,建议事先就费用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找到监理人人选后,即可着手准备包含承诺书兼誓约书在内的必要文件,推进申请程序。
找不到监理人会对程序造成什么影响
无新的监理人属于监理措施决定必要性取消事由之一(依据第44条之4第1项、第52条之4第1项)。也就是说,即便监理措施曾一度获批,若持续无法确保监理人,仍可能面临被取消的结果。由此可见,确保监理人不仅是获得监理措施的入口条件,也是其能否持续的重要前提。若在候选人人选上感到犹豫,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共同探讨哪类人选在现实中较有可能担任监理人。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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