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还目的国局势突然发生变化时:监理措施能否继续及相应的应对思路解析
2026/08/12
战争、政局动荡等送还目的国的局势变化,有时会在程序进行途中骤然发生。对于已经在监理措施下于社会中生活的人士及其家属而言,局势变化将如何影响身柄处置,是切身关心的问题。本文将梳理送还目的国局势变化可能对监理措施的继续及相关制度的运用产生怎样的影响。
核心要点
- 无论是否已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监理措施都可能随收容必要性的变化而被重新评估。
- 送还可能性前景的变化,可能影响退令发付后监理措施的适当性判断。
- 有时也会与令和5年修法新设的补完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产生关联。
- 第三次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设有停止送还效力的例外规定。
局势变化会如何影响监理措施
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要件为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在可送还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依据第52条之2第1项、第5项)。若原定送还目的国局势恶化,送还本身变得不再现实,"可送还之时"这一前景便可能受到影响。不过,局势变化并不必然直接导致监理措施被取消或强化,收容必要性仍在每3个月复核一次的规律下逐案判断。
与补完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是否有关联
令和5年修法新设了补完性保护对象认定制度。从令和5年12月至令和6年12月,获认定人数为1663人(其中2人为令和5年度获认定),定住支援项目参与者为212人。若因送还目的国局势变化,出现虽不构成难民条约意义上的迫害、但一旦返回本国生命身体等仍可能面临危险的情形,则有必要考虑是否可适用该制度。能否获得认定取决于具体情事,需以具体资料佐证局势变化的内容。
与停止送还效力的关系如何
在难民认定申请等审理期间,原则上送还效力会被停止,但令和5年修法后,第三次以后提出的申请等已设有该停止效力的例外规定。若以送还目的国局势变化为由重新考虑提出难民认定申请或补完性保护对象认定申请,需注意这是第几次申请,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在构建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时,收集能够佐证局势变化的客观资料,同样是重要的准备工作。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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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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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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