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还目的国迟迟未定时:收容期限、司法审查缺失与监理措施的作用
2026/08/12
送还目的国迟迟无法确定,收容是否会因此长期化,是许多本人及家属深感忧虑的问题。日本入管法并未对收容设定期限上限,这也是该制度长期以来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将依据条文,梳理送还目的国未定情形下的收容问题,以及作为不予收容选择之一的监理措施在其中的定位。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收容"可以"实施,并非强制。
- 令和5年修法后,收容期限上限与对收容决定的司法审查仍未被引入。
- 送还目的国未定的案件中,监理措施仍可作为不予收容推进程序的选择。
- 收容必要性设有每3个月复核一次的规律。
送还目的国未定时收容会如何处理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收容"可以"实施,并未设定收容期限的上限。因此,在送还目的国尚未确定的案件中,由于送还前景不明,收容存在长期化的结构性风险。对此,有力观点主张,仅以处于退去强制程序为由而进行的无条件、无期限收容,构成恣意拘禁,违反宪法第31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项。但需注意,这属于学说与意见层面的讨论,并非法院已作出的确定判断。
监理措施与该问题有何关联
令和5年修法引入的监理措施制度,是在防止逃亡等的同时,允许在社会中生活、以不收容方式推进退去强制程序的制度。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第52条之2以下)要件为: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在可送还之前不予收容为适当。在送还目的国未定的案件中,"可送还之时"本身的前景难以预见,因而该要件的判断也随之变得困难。另一方面,制度设有每3个月复核收容必要性的规律,截至令和6年末的128件报告中,有10件被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
收容长期化时可以采取哪些应对
目前制度尚未引入针对收容决定本身的司法审查机制,也没有收容期限的上限。对此,关东弁护士会联合会发表理事长声明指出,该状况未回应自由权规约委员会及任意拘禁问题工作组的相关建议,并呼吁废止监理措施制度、更多运用假释放(仮放免)制度。就个案而言,通过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或假释放,探索不予收容的可能性,是较为现实的应对方向。同时应细致梳理送还目的国确定状况及本国局势变化等情事,并向主任审查官提交具体资料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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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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