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可以工作吗?就劳许可条件与监理措施关系全解析
2026/08/12
在推进难民认定申请手续的同时,如何解决生活费问题,是许多当事人深感困扰的现实问题。若处于监理措施之下,从事有偿劳动(即就劳)会受到一定限制。本文将梳理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处于监理措施下的被监理者,在就劳问题上应当把握的基本框架。
核心要点
-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下,仅限于维持生计所必要且获认相当的情形,方可获准许可就劳。
- 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下,不允许就劳。
- 仅凭处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这一事实,并不会自动获得特别的就劳待遇。
- 工作单位由主任审查官根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且不允许从事个体经营。
在监理措施下应如何办理就劳
处于监理措施下的被监理者若要从事有偿劳动,原则上须获得许可。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下,仅限于维持生计所必要且获认相当的情形,方可获准许可就劳。申请就劳许可时,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件、拟就业单位所在地等证明资料、显示收入及资产的资料,以及显示监理人援助金额的资料等。相对而言,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下,由于原则上应尽快离开本国,因此不允许就劳。
处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是否会影响能否就劳
是否正在办理难民认定申请手续,本身并不直接左右监理措施下能否就劳的判断。能否就劳,终究取决于属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还是发付后这一监理措施类型,以及是否符合维持生计的必要性与相当性这一要件。因此需要注意,仅凭处于难民认定申请期间这一事实,并不会因此获得特别的就劳待遇。不过,持有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者,本身无需申请报酬活动许可。
工作单位与职种方面有哪些限制
即便获准就劳,工作单位也并非可以自由选择,而是须根据雇佣合同由主任审查官予以指定。此外,由于须符合「与本国公私机构之间的雇佣合同」这一要件,个体经营不被允许。在职种方面,从事违反法令的活动、风俗营业,以及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均被视为不适当的就劳对象。至于报酬金额,则参考生活保护的水准,并结合资产、收入及预期援助等情况逐案确定。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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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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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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