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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返回原籍国时如何构建有说服力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主张与论证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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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返回原籍国时如何构建有说服力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主张与论证思路

无法返回原籍国时如何构建有说服力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主张与论证思路

2026/08/12

「一旦回国就有生命危险」「在原籍国已无可依靠的亲人」——怀有此类隐情却面临退去强制程序的当事人并不少见。如何将这些情况构建为有说服力的主张,将极大影响此后的走向。本文将就在无法返回原籍国的情况下,如何构建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梳理基本思路。

核心要点

  • 在留特别许可是法务大臣基于裁量作出的特殊许可,依据为入管法第50条。
  • 经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在留特别许可的考量事项已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 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案例进行跨年度分析,有助于构建主张。
  • 可以从宪法第14条第1项平等原则的角度,主张与具有类似情形的其他案例相比应获得同等对待。

在留特别许可是一种怎样的制度

在留特别许可是指即便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法务大臣仍可基于其裁量特别许可当事人在留的制度,规定于入管法第50条。经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在留特别许可中应考量的事项已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判断框架相较以往更加可视化,这是一项重要变化。若存在无法返回原籍国的情形,争取在留特别许可便是维持在留资格的核心手段之一。

主张应如何构建

在主张无法返回原籍国的情形时,仅仅表达「不想回去」的情绪并不足够,而是需要以具体事实为基础,进行有说服力的论证。此时,一个有效的视角是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案例进行跨年度的分析。通过梳理以往哪些情形被作出了怎样的评价,可以为判断本人情况应如何定位提供参考。不过,案例分析终究只是参考信息,个案的结论会因具体情况而异,这一点需要留意。

能否从平等原则的角度进行主张

宪法第14条第1项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无合理理由的差别对待。若存在具有类似情形的他人已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而本人却未获得同等对待的情况,便可以考虑从这一平等原则的角度构建主张。但需注意,各案件中情形的权重各不相同,并非仅凭表面上的相似性即可左右结论。需要细致梳理个案情况,构建出具有说服力的主张。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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