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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为何可能被遣返?送还停止效例外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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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为何可能被遣返?送还停止效例外制度详解

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为何可能被遣返?送还停止效例外制度详解

2026/08/12

一些多次提出难民认定申请的当事人及其家人常常咨询:「听说申请期间不会被遣返,这是真的吗?」根据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在特定情形下送还停止效已设有例外规定,与以往的情况有所不同,需要特别留意。本文将就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与送还停止效例外制度进行梳理。

核心要点

  • 送还停止效是指在难民认定手续进行期间,遣返将被暂停执行的效力。
  • 根据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针对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设有送还停止效的例外规定。
  • 一旦落入该例外情形,即便仍在申请期间,也可能被实施遣返。
  • 遣返的可能性也会影响监理措施要件的判断。

送还停止效是一种怎样的制度

送还停止效是指在难民认定手续持续期间,基于退去强制令书的遣返将被暂停执行的效力。其背后的考量是:若在接受难民认定审查期间被遣返回原籍国,申请本身的意义便可能落空,因此在审查持续期间暂停遣返。不过,这一效力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无限制地适用,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针对特定情形设置了例外。

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存在怎样的例外

根据令和5年修改后的入管法,针对第三次及以后的难民认定申请等,在特定情形下设有送还停止效的例外规定。这意味着,并非只要是第三次及以后的申请,就当然继续享有送还停止效;一旦符合相关要件,即便仍在申请期间,也可能被实施遣返。此项修改被视为对通过反复申请持续规避遣返这一情况的应对措施,但是否适用及具体结果因个案而异,本人的申请是否落入该例外,需要审慎判断。

送还停止效的例外与监理措施有何关联

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其要件之一是主任审查官须认定在可以遣返之前不予收容为相当。若落入送还停止效的例外情形,遣返变为现实可行,这一要件的判断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另一方面,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的监理措施会因该令书的发付而当然失效,处于不同阶段所需考量的制度本身也不同。因此,需要结合申请次数以及是否落入送还停止效例外情形,来梳理当前所涉及的究竟是哪一类型的监理措施。

关于本所

以下介绍本所曾承办的案件中,与本文主题关联较深的几件。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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