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期间因看病或出庭需离开所在都道府县怎么办?行动范围扩大许可申请说明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生活的被监理者,有时会因需要前往外地医院接受专科治疗,或需要到法院出庭应诉等原因,希望离开所在都道府县。由于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所所在都道府县的区域内,若未经许可擅自跨县行动,可能构成违反条件。本文将说明此类情形下所需办理的行动范围扩大许可申请的基本内容。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下的行动范围原则上限于指定住所所在都道府县的区域内。
- 前往其他都道府县就医或出庭,需要事先办理行动范围扩大许可申请。
- 该申请须由被监理者与监理人联名提出,且只能在窗口办理。
- 未成年人、在学者等在特定情形下可获得行动范围方面的例外处理。
为什么跨都道府县行动需要事先获得许可
监理措施是一种在不予收容的前提下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制度,其配套设有若干防止逃亡的条件,行动范围限制便是其中之一,原则上限于指定住所所在都道府县的区域内。这一限制的用意在于:在不实施收容的情况下,通过将生活范围控制在一定区域内,便于掌握被监理者的所在情况。因此,即便是前往专科医院就诊或到法院出庭等正当理由,若未经事先许可离开所在都道府县,也可能被视为违反行动范围这一条件。不过,未成年人、在学者等在特定情形下可获认例外,具体是否适用建议向所辖官署确认。
行动范围扩大许可申请应如何办理
希望前往其他都道府县时,需要办理行动范围扩大许可申请。与指定住居变更许可申请相同,该申请不能由被监理者单独提出,而须与监理人联名申请。提交地为负责监理措施相关事务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且只能通过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建议在得知就医或出庭安排后,尽早与监理人商议并留出充足时间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许可离开所在都道府县会产生什么后果
即便存在不得已的理由,若未经许可离开被指定的行动范围,仍可能被视为违反条件。违反条件属于监理措施决定可裁量取消的事由之一,一旦被取消,可能导致收容的结果。若遇到需要紧急就医、来不及提前申请许可的情况,应尽快将情况告知监理人及所辖官署,并听取相应指示。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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