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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理措施期间就劳许可申请未获批准时该如何重新安排今后的生活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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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理措施期间就劳许可申请未获批准时该如何重新安排今后的生活开支

在监理措施期间就劳许可申请未获批准时该如何重新安排今后的生活开支

2026/08/12

即使提出了就劳许可申请,也可能因为不符合认定条件而未获批准。这项制度本身就以「被认定为维持生计所必需且相当」为前提,并非申请即可获批的权利。当许可未能下达时,当事人与家人应当如何重新规划今后的生活?本文将梳理就劳许可未获批准情况下可以考虑的应对方式。

核心要点

  • 就劳许可仅在被认定为维持生计所必需且相当的情况下,由主任审查官裁量给予。
  • 即便未获许可,仍可继续获得监理人的援助与咨询。
  • 被监理者不属于生活保护对象,原则上也不被纳入健康保险。
  • 视情况而定,变更指定住居或申请扩大行动范围也可能成为可考虑的选项。

为什么就劳许可有时不会获批

就劳许可仅在被认定为维持生计所必需且相当时,才由主任审查官裁量给予(入管法第44条の5第1项)。因此,若提交的材料未能充分说明其必要性与相当性,便可能得出不予许可的结果。审查中会参考收入资产证明资料、监理人援助金额证明等材料的内容,这些都可能影响申请结果。若未获批准,建议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理由与后续安排,同时就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与律师一同商讨。

无法工作的情况下能否维持生活

被监理者不属于生活保护对象,原则上也不被纳入健康保险,因此在就劳许可未获批准的情况下,需要从其他渠道寻求生活支持。监理人依法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听取诉求并努力提供援助的职责,坦诚地向监理人咨询是较为现实的第一步。监理人的适格人选包括亲属、知人、原雇主,也可能是支援者、律师或行政书士,各自能够提供的援助形式并不相同。此外,部分支援团体也能在生活层面提供帮助,建议同时考虑多个咨询渠道。

有哪些方式可以改变现状

除就劳许可外,变更指定住居许可申请与扩大行动范围许可申请也是调整生活环境的制度性手段,二者均须由被监理者与监理人联名提出。改变生活据点,有时能更容易获得监理人的援助,或更方便联系支援团体。此外,此前未满足就劳许可条件的情况,也可能随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而改善,待条件成熟后再度申请也是选项之一。这些手段是否适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情况,建议一边与律师商谈,一边探讨当下最为现实可行的道路。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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