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申请监理措施期间的就劳许可却迟迟找不到愿意雇用的公司该怎么办
2026/08/12
即使获得了「可以工作」的许可,如果找不到愿意雇用自己的公司,这项许可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监理措施期间的就劳许可,是以事先确定具体工作单位为前提的制度,与一般的求职活动在机制上并不相同。不少被监理者及其家人反映,找到愿意签订雇佣合同的对象本身就是第一道难关。本文将梳理这一制度的基本框架,以及在现实中可以考虑的应对思路。
核心要点
- 就劳许可所对应的工作单位,须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内容予以指定。
- 个体经营不属于就劳许可的对象,须以雇佣合同为基础的工作为限。
- 涉及违法活动或风俗营业等岗位,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当的职种。
- 向监理人或支援团体咨询,有时能成为寻找工作单位的线索。
为什么没有确定工作单位就无法申请就劳许可
监理措施期间的就劳许可,是以事先已与特定单位签订雇佣合同为前提的制度。申请时除许可申请书外,还需准备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件、就业单位所在地等证明资料,这些材料本身就以具体雇佣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任审查官会依据所提交雇佣合同的内容来指定工作单位,因此在雇佣关系尚未确定的阶段,申请程序本身难以推进。也就是说,这一制度并不适用「先取得许可再找工作」这种一般求职思路。先确定雇佣意向,才是申请的起点。
什么样的职种有可能成为就劳许可的对象
法律上,涉及违法活动、风俗营业,以及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其岗位可能被认定为不适当。此外,就劳仅限于基于与本邦公私机构之间雇佣合同的工作,个体经营不在其列。报酬水平也会参考生活保护标准,并结合资产、收入以及监理人预计提供的援助等情况个别判断。因此,在寻找可能成为雇主的对象时,应事先确认对方是否愿意签订雇佣合同、能否明示劳动条件。劳务管理较为规范的企业,通常也更容易配合准备所需材料。
找不到工作单位时应该如何行动
监理人依法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听取诉求并努力提供援助的职责,因此向监理人咨询是可行的线索之一。监理人的人选中除亲属、原雇主外,也可能包括支援者,其本人或其关系网络有时能成为就业的接洽渠道。部分支援团体也接受关于寻找工作单位的咨询。不过,雇佣合同的具体内容与所需材料的准备因个案而异,在实际推进申请时,建议一边向律师咨询,一边具体准备雇佣合同书及劳动条件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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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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