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期间的外国人 与入管收容及监理措施是何关系
2026/08/12
刑事案件中获准保释,人身自由暂时得以恢复,但与入管厅之间的关系将如何演变,很多人对此并不清楚,因而心怀不安。保释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制度,与入管厅的收容属于不同的法律框架。本文将梳理保释期间的外国人应当如何面对入管程序,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
核心要点
- 保释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身释放制度,与入管厅的收容属于不同制度。
- 即便处于保释期间,入管厅仍可能审查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作出收容决定。
- 即便被收容,只要满足相应要件,仍有可能通过监理措施不被收容地推进程序。
- 若违反监理措施的条件,监理措施决定有可能被撤销。
保释与入管收容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保释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在一定条件下解除被告人羁押状态的制度,其依据始终是刑事程序框架。而入管厅的收容,则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采取的另一项独立措施,二者无论法律依据还是判断机关均不相同。因此,即便获准保释、刑事程序中的人身拘束得以解除,也不意味着入管厅收容的可能性因此消失,这一点需要特别留意。即便处于保释期间,入管厅仍可能审查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据此作出收容决定。
保释期间若接到入管厅的收容告知应如何应对?
保释期间若被入管厅要求到场,或接到收容告知,首先应当确认目前所处的程序阶段,即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还是发付后。发付前适用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规定,发付后适用第52条之2以下规定,只要能够确定监理人人选,且主任审查官认定无收容必要,仍有可能不被收容而继续推进程序,这就是监理措施。保释期间的生活状况与监理体制是否完善,也可能成为相关判断中被考量的因素之一。
保释期间的行为会给监理措施带来怎样的影响?
即便日后获准监理措施,若违反住所指定、行动范围限制、按时到场等条件,监理措施决定仍有可能被撤销。在保释期间,不仅要遵守刑事审判所设定的条件,其日常生活状况也可能关系到今后监理措施审查中的信用评价,因此有必要提前妥善安排。不应混淆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各自设定的条件,而应认真遵守双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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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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