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入管厅前来接触时应当如何应对
2026/08/12
刑事案件的侦查或审判正在进行时,突然接到入管厅的联系或接触,不知该如何应对,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惑。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属不同框架,即便刑事案件尚未终结,入管厅也可能独立开始行动。本文将梳理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遭遇入管厅接触时,应当注意的要点及应对思路。
核心要点
- 即便刑事程序仍在进行,入管厅也可能依据自身判断推进退去强制程序。
- 入管厅的接触可能发生在收容告知、监理措施申请等多个不同阶段。
- 应对不当,可能对此后在留资格及人身自由的处理带来不利影响。
- 刑事辩护人与入管程序应对之间的协调配合十分重要。
为何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入管厅会前来接触?
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属不同的判断机关和法律框架,因此入管厅不必等到刑事判决确定,就可能独立推进退去强制程序。侦查阶段的人身拘束信息、被起诉的事实等,都可能成为入管厅开始审查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契机。不能因为刑事案件尚未结束,就将入管程序的应对往后推迟,而应始终关注两项程序各自的进展情况。
面对入管厅的接触,应当如何应对?
入管厅接触的内容因阶段不同而各异,可能是询问情况、告知收容,也可能是引导申请监理措施决定等。无论属于哪种情况,都不宜当场立即答复,而应首先准确把握对方在确认什么、要求什么。特别是申请监理措施决定,需要确定监理人人选并准备相关材料,因此事先做好规划十分必要。在窗口的应对内容,很可能成为此后程序中的判断依据,需要谨慎处理。
为何与刑事辩护人的协调如此重要?
在刑事案件与入管程序并行推进的情况下,若刑事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入管程序的走向,结果可能反而对在留资格造成不利影响。反之,若只顾应对入管程序而忽视对刑事案件的影响,也可能在刑事责任方面遭受不利。是否能够兼顾两项程序进行协调配合,将极大左右此后的走向。建议尽早寻求同时熟悉两项程序的应对方案。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对于以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毒品案件,本所就持有的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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