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务侵占罪被判有罪 外国人面临的退去强制风险有多大
2026/08/12
因工作中的金钱纠纷而涉嫌业务侵占罪,面临刑事案件并可能被判有罪,这种情况往往让人担心此前建立起来的在留生活会因此崩塌。即便是财产犯罪,有罪判决同样可能影响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本文将梳理因业务侵占罪被判有罪后可能面临的退去强制风险,以及应对思路。
核心要点
- 因业务侵占罪被判有罪,同样可能成为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对象。
- 即便获得缓刑判决,也不能仅凭此认为在留资格必然得以维持。
- 在起诉前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对维持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 即便处于收容状态,只要满足相应要件,仍有可能通过监理措施不被收容地推进程序。
业务侵占罪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因业务侵占罪被判有罪,并不会因此直接导致退去强制,入管厅会独立审查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财产犯罪与人身犯罪、毒品犯罪性质有所不同,但根据有罪判决的具体内容及情节,仍不能排除被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可能性。即便刑事审判中获得缓刑判决,也不能仅凭此认为在留资格必然得以维持,入管程序中的判断是另行进行的,需特别留意这一点。
争取不起诉处分的意义何在?
在刑事案件中,能否在起诉前阶段获得不起诉处分,对此后能否维持在留资格具有决定性意义。因为即便被起诉并获得有罪判决或缓刑判决,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会由入管厅另行判断。相反,若能在起诉前获得不起诉处分,则很可能避免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认定问题。因此,从刑事辩护阶段起,就应当有意识地以争取不起诉处分为目标推进辩护活动。
若被收容,可以考虑哪些应对措施?
因业务侵占罪嫌疑而人身自由受限,并在退去强制程序中被收容的情况下,只要满足相应要件,仍有可能通过监理措施不被收容地推进程序。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适用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规定,发付后则适用第52条之2以下规定,均要求能够确定监理人人选,且主任审查官认定无收容必要。及早确定监理人候选人选,并完善生活状况与监理体制,有助于此后程序的顺利推进。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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