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因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被判实刑 在留资格与监理措施何去何从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因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被判实刑 在留资格与监理措施何去何从

因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被判实刑 在留资格与监理措施何去何从

2026/08/12

因涉嫌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而面临刑事案件,可能被判处实刑,此时在留资格将如何变化、人身自由又将如何处理,相信许多人都深感不安。与缓刑判决相比,实刑判决往往对人身自由的处理及入管程序中的判断带来更大影响。本文将梳理被判实刑后可能对在留资格产生的影响,以及监理措施的相关考量。

核心要点

  • 被判处实刑,在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时可能被从重考量。
  • 服刑期间人身处于刑事设施收容状态,需要把握好应对入管程序的时机。
  • 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52条之2以下)要求主任审查官认定在可以送还之前不予收容是妥当的。
  • 监理人的人选范围较广,亲属、朋友、原雇主、律师等均可担任。

实刑判决会给退去强制程序带来怎样的影响?

因违反组织犯罪处罚法被判处实刑,与获得缓刑判决相比,在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时,往往会被从重考量。实刑判决确定后,会有一段因服刑而被收容于刑事设施的期间,在此期间内不会出现入管收容的问题。不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或与之并行,入管厅会推进退去强制程序。根据服刑期间的长短,需要考虑应对入管程序的时机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尽早理清整体走向。

退令发付后的监理措施是怎样的制度?

服刑期满后,若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付,则适用入管法第52条之2以下规定的监理措施。该类型除要求能够确定监理人人选外,还需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非法就劳等风险程度及其他情况后,认定在可以送还之前不予收容是妥当的。需要注意的是,其要件与效果均与退令发付前的监理措施有所不同。此外,退令发付后不允许就劳,如何维持生活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课题。

应当如何选定监理人?

监理人的范围较广,除亲属、朋友外,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均可担任,但未成年人及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不能担任监理人。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需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接受咨询等一定责务。在被判处实刑的案件中,考虑到人身拘束可能持续较长时间,及早确定能够持续提供协助的监理人候选,对此后程序的顺利推进十分有益。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