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有罪后 在留资格与监理措施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2026/08/12
因使用伪造在留卡而面临刑事案件,可能被判有罪,此后在留资格与人身自由会如何变化,相信不少人对此感到十分不安。有罪判决不仅涉及刑事责任,还可能影响入管厅对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本文将梳理因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有罪后,可能面对的程序走向,以及与收容、监理措施之间的关系。
核心要点
- 因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有罪,并不会自动直接导致退去强制。
- 入管厅会独立审查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据此推进后续程序。
- 即便处于收容状态,只要满足相应要件,仍有可能通过监理措施不被收容地推进程序。
- 在起诉前阶段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是维持在留资格的重要选项。
有罪判决会给在留资格带来怎样的影响?
因行使伪造在留卡被判有罪,并不会因此直接导致退去强制。不过,涉及在留卡的违法行为,关系到在留管理制度的根本,在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时,很可能会被从严考量。即便刑事审判中获得缓刑判决,也不能仅凭此认为在留资格必然得以维持。由于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分属不同框架并行推进,在等待刑事判决结果的同时,也有必要同步考虑入管程序的应对方案。
收容与监理措施之间是怎样的关系?
一旦被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人身自由的处理便成为问题。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前,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的规定,只要能够确定监理人人选,并且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等风险程度及其他情况后认为不予收容是妥当的,就可以在监理人监督下不被收容而推进程序,这便是监理措施。而在退去强制令书已发付的情况下,则适用第52条之2以下规定,要件与效果均有不同。准确掌握自身处于哪一阶段,是应对的第一步。
今后应当考虑哪些应对措施?
鉴于行使伪造在留卡这一事实的性质,能否确定合适的监理人人选,以及生活状况与监理体制是否完善,都可能成为监理措施审查中的重要因素。此外,即便被认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仍然存在通过法务大臣裁量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后,相关考量因素已被法定化。建议仔细梳理本人的在留情况及家庭关系等个案信息,同时兼顾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制定相应对策。
关于本所
以下介绍本所曾承办的案件中,与本文主题关联较深的几件。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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