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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因伤害、暴行案件被判有罪后:退去强制风险与入管应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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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因伤害、暴行案件被判有罪后:退去强制风险与入管应对说明

外国人因伤害、暴行案件被判有罪后:退去强制风险与入管应对说明

2026/08/12

因斗殴或口角而引发伤害、暴行案件并被判有罪的外国人,常常前来咨询此后在留资格将如何处理。伤害、暴行案件因受害程度与具体情节不同,处分的轻重差异很大,但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是共通的。本文将说明因伤害、暴行案件被判有罪后可能面临的入管手续走向,以及适用监理措施应对的可能性。

核心要点

  • 伤害、暴行案件的有罪判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无论受害程度轻重,在起诉之前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都十分重要。
  • 被判有罪后,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也有可能适用监理措施。
  •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须承担应对被监理者咨询等责务。

受害程度轻微也不能掉以轻心

伤害、暴行案件如受害程度较轻,且已达成和解,处分往往相对较轻。但对外国人而言,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仍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并不因情节轻微而改变。即便获得缓刑,同样如此。因此,即便是伤害、暴行案件,也应在推进和解交涉的同时,考虑以争取在起诉之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制定辩护方针,这对维系在留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被判有罪后避免收容的要件

因伤害、暴行案件被判有罪并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未必立即遭到收容。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并且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风险的程度以及收容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节后,认为不予收容为适当,即可通过监理措施不经收容推进程序。监理人的范围较广,亲属、朋友之外,原雇主、律师等均有可能被选定,但未成年人以及不具备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的责务与被监理者的报告义务

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务:把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对咨询并努力予以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要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内提出报告。另一方面,被监理者也须在不超过3个月范围内被指定的日期,前往主任审查官处报到,此项报告不得通过邮寄方式提出,须本人到场。因伤害、暴行案件被判有罪后,认真履行监理人与被监理者双方的义务,对于顺利推进后续程序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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