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特殊诈骗案担任收款人或取款人被判有罪:入管手续与监理措施应对
2026/08/12
因涉特殊诈骗案件担任"收款人"或"取款人"而被判有罪的外国人及其家属,常常前来咨询这对在留资格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即便只是在诈骗集团中处于末端角色,只要被判有罪,同样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需要在与其他刑事案件相同的框架下加以考虑。本文将说明涉特殊诈骗案件被判有罪后可能面临的入管手续,以及适用监理措施应对的可能性。
核心要点
- 即便只是担任收款人、取款人等末端角色,有罪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无论参与程度轻重,在起诉前争取获得不起诉处分都具有重要意义。
- 被判有罪后,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也有可能适用监理措施。
-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须由本人前往窗口办理。
末端参与是否也会影响在留资格
在特殊诈骗案件中,收款人、取款人相较于指使者或主犯,参与程度往往被视为较轻。但就在留资格而言,无论参与程度轻重,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都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即便获得缓刑,这一点也不会改变。因此,即便是作为收款人、取款人参与的案件,也不应仅以减轻量刑为目标,而应考虑以争取在起诉之前获得不起诉处分为方向来制定辩护方针,这对维系在留资格十分重要。
被判有罪后是否存在不经收容的途径
因涉特殊诈骗案件被判有罪并被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也未必立即遭到收容。只要能够选定监理人,并且主任审查官综合考虑逃亡、毁灭证据风险的程度以及收容带来的不利益程度等情节后,认为不予收容为适当,即有可能适用监理措施。监理人的范围较广,亲属、朋友之外,原雇主、律师等均有可能被选定,但未成年人以及不具备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须由本人亲自前往窗口办理。
担任监理人的家属应了解的事项
若亲属为担任收款人、取款人而被判有罪者担任监理人,将须承担四项责务:把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应对咨询并努力予以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要求,以及在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内提出报告。律师协会等也指出,监理人一方面负有报告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形的义务,另一方面又难以维系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赖关系,这一制度性张力值得关注。在决定是否接受监理人角色之前,预先理解这一制度结构十分必要。
关于本所
收容与监理措施的问题,往往无法与刑事案件割裂看待。本所采取由同一名律师贯通承办两方面事务的体制。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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