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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怎么办?监理措施与收容审查机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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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怎么办?监理措施与收容审查机制解析

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怎么办?监理措施与收容审查机制解析

2026/08/12

一直以来通过更新假释放维持生活的人,如果这次更新未获批准、面临可能被收容的局面,感到困惑与不安是理所当然的。本文将整理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时可考虑的监理措施选项,以及收容必要性重新审查这一运用机制。

核心要点

  • 即便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仍有可能考虑通过监理措施加以应对。
  • 收容必要性存在每3个月重新审查一次的运用机制,其中也有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实例。
  •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及第52条第5项仅规定"可以"收容,并非一律强制收容。
  • 是否满足监理措施要件,需根据逃亡可能性程度等个案情况加以判断。

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会怎样

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虽可能面临被收容,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理措施的可能性就此消失。监理措施是以能够选定监理人、且主任审查官认为无需收容为相当为要件的制度,可作为不同于假释放的另一框架加以申请考虑。首先应确认收容所依据的程序处于退令前还是退令后阶段,并对照各自的要件来考虑应对方式。

收容必要性的重新审查是如何进行的

根据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运用情况,关于收容必要性每3个月一次的重新审查报告共有128件,其中命令作出监理措施决定的有10件。由此可见,收容必要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存在按一定周期重新审查的实际运作机制。即便这次假释放更新未获批准,在此后的重新审查机会中,仍有可能考虑转为监理措施,这一点值得留意。

收容究竟是义务还是裁量

入管法第39条第1项及第52条第5项均仅规定"可以"收容,并未一律规定必须收容。基于这一条文结构,有力观点主张同样应当承认不予收容的裁量权。经令和5年修法引入监理措施制度,并设立了每3个月重新审查收容必要性的规律,但收容期限的上限与司法审查仍未被引入。基于这一点,认真主张符合个案具体情况的收容必要性有无,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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