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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被拒并遭收容?监理措施能否适用需谨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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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被拒并遭收容?监理措施能否适用需谨慎确认

入境被拒并遭收容?监理措施能否适用需谨慎确认

2026/08/12

在机场或港口的入境审查中被拒绝上陆并遭收容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这与退去强制程序属于不同场景,监理措施能否直接适用,令不少人感到不安。本文将确认监理措施本身是在哪种程序框架下设立的制度,并整理在入境被拒场景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是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以发付前、发付后两种类型设立的制度。
  • 入境被拒的场景,其制度定位有时与退去强制程序并不相同。
  • 监理措施能否适用,取决于收容所依据的具体程序阶段。
  • 具体情况务必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进行确认。

监理措施是为哪类程序设立的制度

监理措施是依据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引入的制度,其内容是在监理人的监督下、不予收容而继续推进退去强制程序。入管法中,发付退去强制令书前的监理措施依据第44条之2以下,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依据第52条之2以下,二者均定位于退去强制程序之内。因此,在考虑能否适用监理措施之前,首先应确认本人所处的程序究竟属于退去强制程序中的哪一阶段。

入境被拒而遭收容时应如何看待

在机场等入境审查环节被拒绝上陆而遭收容的情形,有时依据的是与退去强制程序不同的其他制度。既然监理措施是作为退去强制程序中的制度而设立,入境被拒的场景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相同框架,需视收容所依据的具体程序阶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这一点已超出本文可确认的范围,故不作断言性说明。准确把握当前人身状态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根据,是考虑今后应对方式的前提。

应如何确认自身所处的状况

本人或家人所处的程序究竟属于退去强制程序,还是属于入境审查方面的其他程序,会直接影响可采取的应对方式。若已被收容,首先应确认收容决定所依据的具体内容,并向所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进行咨询。在确认属于可能适用监理措施的程序后,再着手进行选定监理人等必要准备。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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