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签证更新被拒后该怎么办?监理措施应对指南
2026/08/12
一直凭借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士,若面临更新被不予许可的结果,往往会对生活与事业同时造成重大影响。与事业相关人员的协调、资产状况的梳理等,也常常涉及不同于其他在留资格情形的特殊因素。本文将围绕更新被拒后可能涉及的监理措施制度进行梳理说明。
核心要点
-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更新被不予许可后,可能陷入非法滞留状态。
- 即便被收容,也可考虑通过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予以应对。
- 保证金在主任审查官认为必要时,将在不超过300万日元的范围内结合个案情况确定。
- 监理人的人选范围较广,前雇主、律师等事业相关人士也有可能担任。
更新被拒后,事业与在留将如何变化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更新一旦被不予许可,即丧失在留依据,可能陷入非法滞留状态,从而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即便本人被收容,只要能够选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且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仍可通过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事业的清算或交接等实务应对,往往需要与入管程序的应对同步推进。
申请监理措施决定,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申请监理措施决定,须提交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入及资产证明资料、住居证明资料等。对曾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从事活动的人士而言,整理与事业相关的资产及收入状况资料,往往比其他在留资格情形更为复杂。此外,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时,将在不超过300万日元的范围内,结合个案情况确定保证金的具体金额。
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监理人人选
监理人的人选范围较广,亲属、知情人之外,前雇主、律师、行政书士等均有可能担任。对曾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人士而言,也可考虑请托通过事业建立起联系的相关人士担任监理人,但监理人负有报告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义务,这可能损害与被监理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此类利益冲突问题也已被指出。选定监理人时,应结合事业上的关系谨慎考虑。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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