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被除名或退学后失去在留资格该怎么办
2026/08/12
因被学校除名或办理退学,而失去了原本作为「留学」在留资格前提的学籍——面临这种情况的留学生及其家人并不少见。求学这一在留目的本身的丧失,往往令人对今后将经历怎样的程序感到不安,这是很自然的心理。本文将围绕除名、退学后可能涉及的监理措施制度进行梳理说明。
核心要点
- 因除名或退学而失去留学在留资格的依据后,可能陷入非法滞留状态。
- 即便被收容,也可考虑通过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予以应对。
- 监理人的人选范围较广,除知情人、亲属外,律师等也有可能担任。
- 在监理措施下工作,须在维持生计所必要的范围内获得许可。
被除名、退学后,在留资格将如何变化
留学在留资格以持续就学为前提,一旦因除名或退学而失去这一依据,继续在留的根据即不复存在,可能陷入非法滞留状态,从而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即便本人被收容,只要能够选定担任监理人的人选,且主任审查官认定不予收容为相当,仍可通过发付前的监理措施(入管法第44条之2以下)不经收容而推进程序。
应如何选择合适的监理人人选
留学生往往在日本国内没有身边的亲属可以依靠。监理人的人选范围较广,除亲属、知情人外,前雇主、律师、行政书士等也有可能担任,并不局限于亲属。不过,未成年人、因精神功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不具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能担任监理人。留学生的交友圈中,同样面临在留资格不稳定问题的人也不在少数,因此寻找合适的监理人人选本身也可能成为一项课题。
除名、退学后,是否还能重新工作
在监理措施下从事有偿活动,仅限于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的情形,须经许可方可进行(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项)。申请许可须提交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件、收入及资产证明资料等,就业单位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即便因除名、退学而无法继续从事留学生活动,制度上仍存在维持生活的一定途径,但须经过许可这一程序,这一点需要事先了解。
关于本所
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人身自由问题,一旦错过时机,可选择的余地便会收窄。本所重视自初动阶段即介入。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作为特殊诈骗「接货人」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应对侦讯,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可用中文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