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成为退去强制程序对象时家属须知
2026/08/12
得知未成年子女成为退去强制程序的对象,很多家属都会感到不知所措。除了担心孩子的身心状况外,就学与日常生活是否会受到影响,也是家属牵挂的问题。本文将梳理未成年子女成为程序对象时,家属应当了解的要点。
核心要点
- 若未满16周岁的子女无法自行申请监理措施决定,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代为申请。
- 未成年人不能担任监理人,因此兄弟姐妹即使成年前也无法担任其监理人。
- 关于被处以监理措施子女的就学问题,文部科学省已向相关机构发出通知。
- 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目前仍存在争议,讨论仍在持续。
未成年人成为退去强制程序对象时,由谁来推进手续?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因其他原因本人无法申请时,可由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代为申请。由于未成年子女本人往往难以独立推进相关手续,这一代理申请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申请应向子女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出。
谁可以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由主任审查官选定,但未成年人不能担任监理人。因此,即便有兄弟姐妹,只要其本人尚未成年,也无法担任监理人,须从父母、已成年的亲属或律师等其他合格人选中选定。监理人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的职责,因此通常会从能够实际持续参与日常生活的成年人中选出。
就学问题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如何处理?
关于被处以监理措施的子女的就学问题,文部科学省已发出题为《关于对被处以监理措施者的就学指引等事宜(通知)》的文件,就相关就学事宜作出了指引。此外,关于判断是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时是否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论点,本所松村大介律师目前正在参与相关诉讼,这一论点对于判断能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而言也可能具有意义。不过,目前尚无法对该论点的结论作出预测。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对于以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毒品案件,本所就持有的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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