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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被收容后如何联系?探视规则与监理措施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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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被收容后如何联系?探视规则与监理措施申请指南

家属被收容后如何联系?探视规则与监理措施申请指南

2026/08/12

家人被收容在入国管理设施后,很多家属都会因为不知道该如何联系而焦虑不安。探视与差入(物品递交)的具体规则因收容设施而异,因此首先应直接向收容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确认。不过,家属能做的并不只是探视。通过申请监理措施、担任监理人等法律途径,同样可以持续支持被收容的家人。本文将梳理这些可行的方式,供各位家属参考。

核心要点

  • 探视与差入的具体规则因收容设施而异,应直接向收容所在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确认。
  • 若本人无法自行申请,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代为申请监理措施决定。
  •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应向本人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出。
  • 即使暂时无法探视,家属也可通过担任监理人持续掌握本人生活状况并提供帮助。

探视与差入应向哪里确认?

入国管理设施的探视与差入相关的具体规定(可探视的日期、时间、可携带的物品等)因设施及具体运用而异。因此,首先应确认的是本人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若不清楚本人被收容在哪个设施,也应从联系相关官署入手。与其凭个人判断行事,不如从官方窗口获取准确信息,这样对本人更为有利。此外,能否探视与在留手续的进展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无法探视并不意味着对本人不利。

除探视外,家属还能做什么?

除探视与差入之外,法律也为家属预留了角色。若本人不满十六周岁,或因身柄受限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监理措施决定,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代为提出申请。监理措施获批后,亲属或熟人还可担任监理人,通过掌握本人生活状况、提供咨询与必要援助等方式持续参与。除了探视这一暂时性的接触方式外,家属还可以通过制度性的参与来支持本人,这一点值得了解。

监理措施应向哪里、由谁申请?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应向本人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提出。申请原则上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方式。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与资产证明资料、住所证明资料等。相关材料的收集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并着手准备。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对于被指涉入特殊诈骗的委托人,本所细致主张并举证其主观情事,从而避免了起诉。对外国人而言,是否被起诉直接关系到在留资格。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松村大介律师自初动至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年轻律师或事务员代行。本所亦常驻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可避免因语言隔阂而导致事实无法准确传达的情况。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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