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被入管收容,父母能做些什么
2026/08/12
得知儿女被入管收容,作为父母自然会想方设法提供帮助。本文将依据事实资料,梳理父母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以及担任监理人时应注意的事项。
核心要点
- 本人无法申请时,同居的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可以申请监理措施决定。
- 亲属可以担任监理人,但未成年者不能担任监理人。
- 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担任,父母亦包含在内。
- 申请监理措施决定需准备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等文件。
父母能否代为申请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但若本人未满16岁或因故无法申请,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均可提出申请。因此,若儿女本人处于无法自行申请的状态,父母有可能代为申请。首先应联系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具体情况。
父母能否担任监理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父母同样可以担任监理人,实际上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担任。但监理人本人若为未成年者、因精神机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或为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则不能担任。一旦成为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务: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响应咨询并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天内申报。
申请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监理措施决定,需准备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资产证明资料、住所证明资料等。申请地点为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仅接受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申请。由于材料准备可能耗费时间,建议尽早确认所需文件。
关于本所
结合本文主题,以下介绍本所的工作方式与部分解决实绩。
对于以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毒品案件,本所就持有的故意与营利目的之不存在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在一起因涉嫌非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这一长期沿袭的入管实务本身提起诉讼,目前仍在系争之中。
人身自由的解除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因监理措施而获准在社会中生活,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在推进,故须同时着手准备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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