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入管收容后,丈夫首先能做些什么
2026/08/12
听闻妻子被入管收容,恐怕没有人能不感到不安。但即便在慌乱之中,应确认的事项与可选择的方案依然可以逐一梳理。本文将说明作为配偶的丈夫最初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本人无法申请时同居配偶亦可申请。
- 未成年者、因精神机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均不能担任监理人。
- 监理人负有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的责务。
- 监理人辞任须提前申报,提前30天申报为努力义务。
首先应采取什么行动
联系妻子被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当前状况,是最初的一步。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但本人无法申请时,作为同居配偶的丈夫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同时,也应确认是否已发布退去强制令书,这有助于把握后续走向。
担任监理人意味着承担哪些角色
监理人的适格范围较广,但未成年者、因精神机能障碍无法履行职责者、无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均不能担任。一旦成为监理人,须承担四项责务: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响应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配合主任审查官的报告请求;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天内申报。这些责任并不轻,需结合自身状况慎重考虑。
若无法继续担任监理人该怎么办
若因不得已的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监理人,可以选择辞任。辞任须事先向主任审查官申报,提前30天申报为努力义务。此外,若因疾病等原因导致任务履行困难,或存在申报、报告义务违反、向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情形,主任审查官也可能撤销其监理人资格。
关于本所
监理措施能否获准,有时仅因资料的编排方式不同而结论迥异。本所着力于此类疏明资料的构建。
包括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内,本所已承办多起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
对于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委托人,本所一面着眼于刑事审判开展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一面促成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与过失,也会成为其后入管手续中主张的基础。本所采取将刑事与入管贯通为一条线的辩护方针。
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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