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被入管收容后,妻子首先能做些什么
2026/08/12
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许多妻子不知从何着手。得知丈夫被入管收容后,首先重要的是冷静确认事实,并梳理可行的选择。本文将说明作为配偶最初可以采取的行动。
核心要点
- 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但本人无法申请时,同居配偶亦可申请。
- 亲属亦可担任监理人,但监理人的选定权在主任审查官。
- 实际上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担任。
- 部分情况下需缴纳保证金,金额在不超过300万日元的范围内个别决定。
首先应确认哪些信息
丈夫被收容的设施、导致收容的经过,以及是否已发布退去强制令书,都是考虑后续程序的出发点。监理措施决定的申请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但若本人因故无法申请,作为同居配偶的妻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建议首先联系收容所在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目前状况及能否申请。
妻子能否担任监理人
监理人的范围较广,亲属、熟人、原雇主、支援者、律师、行政书士等均可担任,实际上九成以上的监理人由被监理者的亲属或熟人担任。因此妻子作为配偶,担任监理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不过,监理人的选定权在主任审查官,且担任监理人须承担掌握被监理者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发生特定事由时须在7天内申报等多项责务,需综合考虑后再作决定。
费用方面需要做哪些准备
若主任审查官认为有必要,可能要求缴纳保证金,金额在不超过300万日元的范围内根据个别情况确定。此外,申请监理措施决定时,需准备申请书、监理人承诺书兼誓约书、身份证明文件、收入资产证明资料、住所证明资料等。申请仅限窗口提交,不接受邮寄申请。
关于本所
本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对于远方的入管设施亦可提供咨询。
有委托人以观光目的赴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因丧失在留资格而以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自宪法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被认定构成非法就劳助长罪的案件中,本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在实务上正面提出了责任主义的射程是否及于退去强制事由认定这一论点。
本所曾在包括受到国际报道的案件在内的重大案件中担任辩护工作。
本所一贯强调的是:「取得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并不成立。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构造彼此不同,须先判明可能落入哪一号,再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首要目标。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手续终结,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国语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
※ 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关于与收容中本人的接见事宜,亦欢迎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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