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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下从事报酬活动,报酬上限如何认定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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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措施下从事报酬活动,报酬上限如何认定与决定

监理措施下从事报酬活动,报酬上限如何认定与决定

2026/08/12

在监理措施下经许可从事报酬活动时,"最多能挣多少"是许多人关心的问题。报酬上限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固定金额,而是由主任审查官参考生活保护水准,结合本人生活状况及监理人可能提供的援助等因素个别认定。本文将梳理其考虑要素与申请实务。

核心要点

  • 报酬上限并非固定金额,而是参考生活保护水准由主任审查官个别决定。
  • 资产、收入状况及监理人预计提供的援助金额等因素会被综合考量。
  • 就劳仅在退令发布前获准,且须以维持生计为必要且相当的情形为限。
  • 就业单位由主任审查官根据雇佣合同指定,不允许从事自营业。

报酬上限依据什么标准确定

报酬上限以生活保护水准为参考,结合资产收入状况以及监理人预计提供的援助金额等个别情况,由主任审查官综合判断后个别决定。目前并未公布全国统一的金额标准,申请时提交的收入资产资料以及监理人援助金额说明资料,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因此即便处境相似,不同申请人获准的金额也可能不同。

报酬活动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许可

从事报酬活动的许可仅适用于退去强制令书发布前的监理措施阶段,且限于为维持生计而属必要且相当的情形(依据入管法第44条之5第1项)。退令发布后,因原则上应尽快离境,故不允许就劳。因此希望从事报酬活动者,首先需确认自己是否处于退令发布前的阶段。持有可从事就劳活动在留资格者,则无需申请此类许可。

申请需要哪些材料,就业单位如何确定

就劳许可申请需要提交许可申请书、载明劳动条件的文件、拟就业机构所在地等证明资料、收入资产证明资料以及监理人援助金额说明资料等。就业单位由主任审查官根据雇佣合同内容指定,并非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此外,自营业不属于"与本邦公私机构之间的雇佣合同",故不被允许;违反法令的活动、风俗营业及未依法进行代扣代缴的企业亦被视为不适当。

关于本所

本所是同时办理入管手续与刑事辩护的法律事务所。因为仅凭其中一方,往往难以守住委托人的在留资格。

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这一极为不利的条件下,本所仍细致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取得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该案中委托人育有日本籍子女。

为救济因冤案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的委托人,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过失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之中。此为将刑事法理架桥至入管手续的尝试。

对外国人而言,刑事程序的结果会直接决定能否继续在留。即便取得缓刑判决,仍有可能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本所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来构建辩护方针。

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国语专属翻译,可从与本人及家属的会谈直至陪同前往入管全程提供协助。该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不同,系为委托人本人服务。手续则由松村大介律师全程亲自担当。

※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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