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下哪些职种不被认可?就劳限制范围说明
2026/08/12
申请就劳许可时,或许有人会疑惑:"是否任何工作都能获得认可?"事实上,监理措施下的就劳许可对职种设有限制。本文将梳理哪些职种不被认可,说明其具体内容。
核心要点
- 违反法令的活动不被认可为可就劳职种。
- 风俗营业也被列为不适当职种。
- 未妥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同样不在许可范围。
- 职种的合法性与规范性是就劳许可的重要判断依据。
哪些职种不被认可
监理措施下的就劳许可,将违反法令的活动、风俗营业、以及未妥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就劳列为不适当职种。这些限制均着眼于被监理者拟从事职种或工作单位本身的性质,是判断就劳可否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就劳许可的目的在于认可为维持生计所必要且相当范围内的就劳,因此并不预设允许违法活动或劳务管理不规范企业中的就劳。
为何设有此类限制
就劳许可制度以保障被监理者生活稳定、同时使行政机关能够持续掌握就劳实况为前提。若允许在违法活动或风俗营业中就劳,这一前提本身便可能被动摇。此外,在未妥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就劳,将使报酬实况难以掌握,进而妨碍就劳许可框架所预设的管理。基于上述原因,此类职种被排除在许可范围之外。
申请前应确认的事项
申请就劳许可前,应事先确认预定工作单位是否属于上述不适当职种。由于用工单位须由主任审查官依据雇佣合同予以指定,职种的合法性与规范性也应属于审查过程中的确认事项。希望就劳者,宜事先了解预定工作单位的经营内容及劳务管理状况。
关于本所
本所(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主理,长期承办以中国籍人士为中心的外国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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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采取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贯通承办全部环节的体制。因为在外国人案件中,无论是接见、侦讯在场、与入管折冲还是诉讼应对,均需一以贯之的策略。此外,本所常驻有外国人案件专属的中国语翻译。
※ 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案件的具体情事,请留意其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本所承接来自日本全国的委托,身处远方亦可咨询。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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